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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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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水利(务)局,省直各水管单位:为加快资源性价格改革步伐,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积极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精神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1657号)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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