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名称和楼门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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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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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计委、建设局、国土局:根据《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楼门牌设置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据《规定》,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建立命名更名注册登记制度,不断提高全省城镇建筑物名称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等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须向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无地名批准文件或拒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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