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原价 ¥ 20.00
促销价 ¥ 1.00 评分 4.4
报错
- 详情
- 2021-03-23
- 简介
- 935KB
- 页数 5P
- 阅读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民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向辉,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市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号。
对不起,您暂无在线预览权限,如需浏览请
立即登录热门商品
相关推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935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发展现状 91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118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79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79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66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18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182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识 25K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20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