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原价 ¥ 20.00
促销价 ¥ 1.00 评分 4.7
报错
- 详情
- 2021-03-23
- 简介
- 46KB
- 页数 1P
- 阅读 86
2000年5月份,某制衣有限公司准备投资600万元兴建一幢办公兼生产大楼。该公司按规定公开招标,并授权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6家建筑单位参加投标,报送标书,其中一家建筑工程总公司报价为480万元(包工包料)。在公开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中,其他5家建筑单位对该建筑工程总公司报送480万元的标价提出异议,一致认为该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亏本的报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确认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决定否决其投票,另行确定中标人。
对不起,您暂无在线预览权限,如需浏览请
立即登录热门商品
相关推荐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46KB
投标竞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51KB
怎样界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104KB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 69KB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 81KB
投标人不可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况标 44KB
投标人低子成本报价引发的经济官司 1.5MB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界定 388KB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166KB
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探讨 41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