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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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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3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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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2KB
  • 页数 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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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2月1目起实施。办法规定,若发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另外,还可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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