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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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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3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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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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