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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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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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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监局 )、公安厅 (局 )、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 )厅 (局 )、商务(经贸 )厅 (局 )、卫生厅(局 )、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 ,各直属海关及11个试点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43号 )的要求 ,做到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 ,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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