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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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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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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便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本文基于建筑业自身行业特点,分析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在不同计税方法下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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