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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法律潜在风险。一是《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正是基于此,银行往往认为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论是抵押设定前所建还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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