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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从法经济学角度对《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思考

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从法经济学角度对《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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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7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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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上严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建筑工人劳动报酬不受非法侵害,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规定的就是司法实践中所说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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