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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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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7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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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依法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合同法》第286条为依据,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属于法定抵押权,其成立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既不需我国要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需要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成立的时间依据作为法定抵押权客体的抵押物是否具有不动产的特性予以认定。在建设工程上,法定抵押权和意定抵押权竞合时,应按照其相互间登记的先后确定顺位,因为以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得以满足不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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