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造价 >造价学术 >造价其他资料 >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六、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六、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六、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原价 100 积分

促销价 50 评分 4.8 积分

*温馨提示:该数据为用户自主上传分享,如有侵权请 举报联系客服处理。
报错
  • 详情
  • 2021-04-28
  • 简介
  • pdf
  • 253KB
  • 页数 2P
  • 阅读 100
  • 下载 24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上的工人身上,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和减少事故,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主要内容有: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不起,您暂无在线预览权限,如需浏览请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