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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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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6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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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是有条件,施工人既有权选择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结算,也应可以选择请求据实进行结算。建设施工合同的成立,应该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不应该按照到达之日计算。中标通知书作为书面承诺,在生效问题上,与《合同法》到达主义不同,《招标投标法》持投递主义立场。在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上,应该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来解决,应认定为中标通知发出之日成立。备案不应作为认定白合同的依据,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两个以上无效合同情况下,仍然可以参照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结算的规则,由施工人行使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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