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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得中央投资项日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业绩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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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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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2012年第27号公告,公布了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结果。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其中,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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