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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83.7—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锤的专用要求》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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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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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改单经日家技术监督局于 1993年7月9日以技监国标函(1993)第221号文批准,自1993年 12月 1日起实施。 1.第18章”机械危险”增加下列新条文:“18.101增加条文:18.101.1 电锤应如此构造,能尽可能避免极端危险的、达到突然失速导致干、臂伤害或引起人员或钻杆跌落事故的反作用力矩。 注:对突然失速起作用的动态力的试验规范和要求在考虑中。18.101.2定义与说明18.101.2.1在实际使用中出现的种种操作者受力综合状态难以统一。 根据实验,反复计算结果揭示;在极端情况下,手中心的力高达 400 N时仍能承受,以此反作用力为基准,对各种手柄设置情况,能够用杠杆臂长计算出最大容许反作用力矩作为堵转力矩或脱扣力矩。18.101.3最大值 反作用力矩M_R无论作为塔转力矩M_B还是脱扣力矩M_K都不应超过下述最大值,该最大值取决于工具形状、手柄位置、单手还是双手握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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