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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以[93]财综字第158号文件向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发出通知,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计委的《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考虑到发电企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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