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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贮灰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初探

火电厂贮灰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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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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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取消了"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的要求,改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这一修改单体现了环境管理的科学性,但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由于源强不统一、防护距离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相同的问题评价结论不同。本文以某电厂贮灰场为例,根据灰场扬尘产生的特性,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进行了修正,就火电厂贮灰场与敏感目标之间的防护距离进行了计算和探讨。结果表明,在采取分块堆灰方式(灰块不大于100m×100m)并保持灰渣具有一定含水率(10%以上)的情况下,灰场的大气防护距离不会大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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