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之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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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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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设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权”。第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本文就《意见》中这些规定产生如下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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