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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口家用电冰箱、房问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检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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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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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0日国质检检[2005]14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进口电气产品的节能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第17号令),现将有关对进口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检验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批目录及 HS 编码对应表(见附件)内的产品进口时须按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加贴能源效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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