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情
- 2020-12-27
- 简介
- 1.4MB
- 页数 11P
- 阅读 84
- 下载 20
我国法律界对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似乎已经有了定论,但其实这是一个根本不会发生的伪问题。作为参照的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制度,由于制度背景的差异,对大陆地区其实并无借鉴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项创立了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当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前者应当处于优先地位。
对不起,您暂无在线预览权限,如需浏览请
立即登录热门商品
相关推荐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兼评《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4条第1项的理解和适用 1.4MB
房屋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与协调 133KB
房屋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与协调 609KB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的界定——以《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第2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 85KB
[硕士]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研究[2012] 2.3MB
[硕士]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2013] 1.4MB
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不合时宜性 180KB
试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 190KB
[硕士]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2012] 2.1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