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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建筑呼唤建立行政主导型的强制执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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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7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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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行政法规,我国行政强制模式是司法主导型的,这种模式虽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这种模式在违法建筑行政执法中所暴露出的先天缺陷也已日益显现出来,集中体现在效率低下,执行疲软及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违法行为示范效应,司法与行政角色严重错位,行政权威与司法权威冲突等方面。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因而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改革已经在所难免。为了避免改革的盲目性,首先必须深入探究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相关因素,进而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作出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一般来说,下列三个因素值得优先考虑:第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目的。第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属性。第三,国家行政法发展的传统。鉴于此,要最终解决违法建筑问题,必须将行政强制执法回归行政机关,建立行政主导型的强制执行模式,由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强制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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