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造价 >造价学术 >造价其他资料 > 关于省属单位处置国有土地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省属单位处置国有土地审批程序的通知

原价 20.00

促销价 1.00 评分 4.7

*温馨提示:该数据为用户自主上传分享,如有侵权请 举报联系客服处理。
报错
  • 详情
  • 2021-03-23
  • 简介
  • pdf
  • 60KB
  • 页数 1P
  • 阅读 7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监督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省政府对省属单位(包括省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下同)使用的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省属单位对所使用的土地资产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一、省属单位需要处置国有土地的,首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拟处置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送省国土资源厅。三、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地价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省政府。

对不起,您暂无在线预览权限,如需浏览请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