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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 造福新疆各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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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6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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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特大水灾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停止长江、黄河流域上中游的天然林采伐,森工企业转向营林管护”的精神,国家先后在四川、云南、贵州、重庆、陕西、甘肃、青海、新疆、海南、吉林、内蒙古、黑龙江(含大兴安岭)等12个省(区、市)的重点国有林区开展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试点。2000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并启动了山西、河南、宁夏、湖北、西藏等省(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程实施范围由12个增加到17个省(区、市),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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