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情
- 2021-04-26
- 简介
- 47KB
- 页数 3P
- 阅读 61
- 下载 35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且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条件下,仍应适用本条规定;对承包人垫付的且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因业主违约而形成的补偿性违约金也应当列入优先受偿之列;并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及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对不起,您暂无在线预览权限,如需浏览请
立即登录热门商品
相关推荐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探讨 47KB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218KB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29KB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568KB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探讨 466KB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24KB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81KB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55KB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36KB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1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