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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1)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综合楼一栋,面积为4000平方米,工期690天,开工日期8月3日;(2)工程款拨付采取分段付款的方式,在每阶段完成后,由乙公司审核已完工程报表并扣除主材费后,按完成工程量的95%拨款给甲公司。此后,甲、乙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面积变更为7000平方米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乙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工期视资金到位情况而定,该工程总造价为78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开工。该综合楼地下室工程完工后,因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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