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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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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经信节能〔2011〕326号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等政策规定,特制定《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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