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全过程 >合同合约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

原价 100 积分

促销价 50 评分 4.5 积分

*温馨提示:该数据为用户自主上传分享,如有侵权请 举报联系客服处理。
报错
  • 详情
  • 2020-12-27
  • 简介
  • pdf
  • 95KB
  • 页数 4P
  • 阅读 71
  • 下载 31
施工企业依约履行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建设资金不足,造成工程停建且重建无望,施工企业无奈之下起诉。施工企业一般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给付停建工程部位工程欠款及赔偿停工、窝工损失。但几乎无人主张赔偿《合同法》第113条所指的"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以下简称"可得利益",具体到此类案件即合同履行后施工方应得到的利润)。本文就以上问题从法理及法律依据等多方面进行了阐述。

对不起,您暂无在线预览权限,如需浏览请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