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情
- 2021-04-27
- 简介
pdf
- 205KB
- 页数 2P
- 阅读 100
- 下载 31
许多承包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对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善于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常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我国《合同法》第66、67、68条规定了三种合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运用的主要是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对不起,您暂无在线预览权限,如需浏览请
立即登录热门商品
相关推荐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五 抗辩权未及时行使的风险 205KB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十 垫资施工的法律应对 513KB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20KB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120KB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六企业凸显签证风险 (2) 73KB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六 企业凸显签证风险 1.1MB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体系建设 100KB
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34KB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37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