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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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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进行,我国确立了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被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最高法关于正确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对未经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对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高法《解释》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可操作性较差,未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范围作出严格的划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笔者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实践中出现的类似争议,以期对正确适用《解释》第13条起到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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