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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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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引发诉讼,其间审计介入,审减工程款1888万元。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建议建设方“以审计结论为依据,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后经多方努力,申诉成功。然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建设方称:采取贿赂的手段所签订的支付工程款“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依法确认无效;工程造价应依据审计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施工方针锋相对:贿赂与所签“协议”没有因果关系;建设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应依法维持;审计意见书没有适用的前提,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结果是,法院再审,双方调解言和。至此,本案虽然画上了一个较圆满的句号,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类似的案件,给我们留下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号:审计何时不尴尬?……相信本文一定会引发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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