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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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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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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交计文[2008]1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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