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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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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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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中请解决\"。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原则的特定性,实践中,对谊类纠纷所适用的基本精神和处理原则认识不一,尤其是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更是存在重大的分歧.笔者就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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