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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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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泥生产"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155号)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施工单位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4元(每建筑平方米0.8元)。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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