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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湘政函[1997]11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包括扶散费、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为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散装水泥,撤消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省、地(州、市)、县分级征收、管理。第四条扶散费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材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5号)。扶散费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征收:(1)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金磊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新生水泥厂、衡阳市水泥厂、邵阳市水泥实业总公司、潇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中水泥厂、大江口水泥厂、解放军9765工厂等十一家水泥企业的扶散费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上述企业发生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变动后,其扶散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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