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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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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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