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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集约和节约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原材料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约原材料工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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