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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统计制度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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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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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发[1992]27号 1992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局、省统计局《关于建立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统计制度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切实把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国务院决定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改进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要按季试算国内生产总值,按月计算工业增加值,用工业产品销售率、工业资金利税率、工业成本利润率、工业净产值率、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等六项指标来计算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并以此作为评价各地区、各行业工业生产效益的主要依据。为此,必须相应建立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统计制度。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的分工,解决必要的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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