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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座谈会和中央领导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批示精神,维护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稳定,针对目前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中反复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2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稳定的通知》(渝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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