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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吸收外商投资造林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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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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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00〕2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吸收外商投资造林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区各地吸收外商投资造林发展迅速,对发展农村经济、增加财政和农民收入起了一定作用。为了规范管理,使这项工作健康发展,全区的造林用地要由自治区统一规划和安排,吸引外商投资造林的优惠政策要由自治区统一制定。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今后,各地吸收外商投资造林的项目,必须报经自治区审批同意后才能对外签约。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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