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请国家电力公司承担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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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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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及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请国家电力公司承担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国经贸厅安全[1999]14号,以下简称经贸委1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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