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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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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涉及房屋产权问题的纠纷日渐增多。尤其是实现住房商品化后,房屋产权呈现多元化,个人拥有住房产权越来越多,建筑物共有部分产权归属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最近,笔者就接触到了两宗因建筑物共有部分发生争执引起诉讼的案例:案例一:某市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一层楼梯两旁的公共部分100余平方米出租给一单位设摊经营。大厦部分业主认为,在购房时已将该公共部分摊入所购房屋的共有分摊面积中,对此公共部分业主拥有使用权,而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公共部分让与他人经营,是一种侵权行为,并将此案诉诸法院。案例二:某市一商住楼一至三层被拍卖,其中甲单位竞买到一至二层,乙公司买到第三层。拍卖时,楼梯作为公共面积已分摊到各楼层面积中,但一至二层住户却不允许第三层住户从公共楼梯通过,甲乙双方引起诉讼。由于我国目前对共有建筑所有权的规定欠明确,为避免和解决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纠纷,促进邻里和谐,立法建制很有必要。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物权法定原则,二是一物一权的原则,三是公示、公信的原则。这些立法原则与房地产企业管理规范的关系十分密切。本文拟联系上述案例,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界定及特点、共有部分的使用及限制、共有部分的权益保护立法等问题略述己见,以期引起立法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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