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情
- 2020-12-27
- 简介
- 192KB
- 页数 2P
- 阅读 73
- 下载 21
一直以来,建筑行业的建设工程承包费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瞩目。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利,能够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该条规定的疏漏在于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未给予明确界定。
对不起,您暂无在线预览权限,如需浏览请
立即登录热门商品
相关推荐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3KB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192KB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252KB
略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之优先受偿权 96KB
略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111KB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功能研究 3.4MB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略探 1.2MB
浅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0KB
试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限制 57KB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 629KB